矿产资源违法典型案件查处结果:
一、李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我局于2010年3月12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该案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在钦州市黄屋屯镇炮台岭处开采锰矿;
2、对你非法开采矿资源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正;
被处罚人对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并于2010年3月12日缴清罚没款共计10000.00元
二、甘有维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我局于2010年2月4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该案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在钦州市久隆镇相思渡处开采河沙;
2、对你非法开采矿资源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正(¥5000.00元)。
被处罚人对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并于2010年2月5日缴清罚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