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发表时间:2010-6-23 8:21:35 作者: 来源: 浏览:358

 

 

 

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钦州市人民政府

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规划目的】... 1

第二条 【修编依据】... 1

第三条 【指导思想】... 2

第四条 【指导原则】... 3

第五条 【规划内容】... 3

第六条 【规划范围】... 3

第七条 【规划期限】... 3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和形势... 4

第八条 【土地利用现状规模与结构】... 4

第九条 【土地利用效率】... 4

第十条 【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5

第十一条 【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5

第十二条 【上轮规划主要问题】... 6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面临形势】... 7

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 9

第一节 土地利用战略... 9

第十四条 【经济社会发展定位】... 9

第十五条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9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战略】... 10

第二节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1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11

第十八条 【农用地保护目标】... 11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11

第二十条 【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 12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效率目标】... 12

第二十二条 【市中心城区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12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14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 14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结构】... 14

第二十四条 【农用地结构】... 14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结构】... 16

第二节 生态用地布局... 17

第二十六条 【国土生态屏障构架】... 17

第二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用地布局】... 17

第二十八条 【水源保护区用地布局】... 17

第二十九条 【旅游风景保护区用地布局】... 18

第三十条 【土壤退化防治区用地布局】... 18

第三节 农用地布局... 19

第三十一条 【粮食、经济作物生产基地用地布局】... 19

第三十二条 【林果生产基地用地布局】... 19

第三十三条 【基本农田调整优化】... 20

第四节 建设用地布局... 21

第三十四条 【优化建设用地总体布局】... 21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产业用地布局】... 22

第三十六条 【城乡统筹发展用地布局】... 23

第三十七条 【交通用地布局】... 23

第三十八条 【水利设施用地布局】... 24

第三十九条  【能源开发用地布局】... 25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布局】... 25

第五章   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26

第一节 市域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与管制... 26

第四十一条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类型】... 26

第四十二条 【自然生态保护区】... 26

第四十三条 【基本农田集中区】... 27

第四十四条 【农业综合发展区】... 28

第四十五条 【城镇和工业发展区】... 28

第二节 市区土地用途分区... 29

第四十六条 【土地用途分区类型】... 29

第四十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29

第四十八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区】... 30

第四十九条 【采矿和独立建设用地区】... 30

第五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31

第五十一条 【林地与园地区】... 32

第五十二条 【一般农业用地区】... 32

第五十三条 【自然景观保护区】... 33

第三节 县域土地利用调控和引导... 34

第五十四条 【县域土地利用主导方向】... 34

第五十五条 【县域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35

第六章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37

第一节 中心城区用地空间布局... 37

第五十六条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37

第五十七条 【中心城区主要用地拓展方向】... 37

第五十八条 【中心城区用地布局与功能定位】... 37

第五十九条 【中心城区外围基础设施及产业用地布局】... 38

第六十条 【中心城区生态用地布局】... 38

第二节 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管制... 39

第六十一条 【空间管制分区类型】... 39

第六十二条 【允许建设区】... 39

第六十三条 【有条件建设区】... 40

第六十四条 【限制建设区】... 41

第六十五条 【禁止建设区】... 41

第七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43

第六十六条 【土地整理】... 43

第六十七条 【矿区土地复垦】... 43

第六十八条 【宜耕后备资源开发】... 43

第六十九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44

第七十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 44

第八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6

第七十一条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制】... 46

第七十二条 【制定绩效考核体系】... 46

第七十三条 【尽快完成下级规划修编工作】... 46

第七十四条 【做好相关规划衔接工作】... 46

第七十五条 【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 47

第七十六条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 47

第七十七条 【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制度】... 47

第七十八条 【严格规划修改调整管理】... 47

第七十九条 【建立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 48

... 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落实 五个统筹对土地利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钦州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求,组织编制了《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第二条 【修编依据】

本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应用工作的函》;

7、《关于下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编制有关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90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规程(试行)》(桂国土资办〔2009115号);

9、其他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

(三)相关规划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062020年)》;

3、《钦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

4、其他相关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保扩需、保增长、保红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任务。根据钦州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推进土地利用方式向集约型转变,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

第四条 【指导原则】

本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实现占补平衡;

(二)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业用地规模和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规划内容】

研究分析钦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和面临的形势,明确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和任务,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划定土地利用分区,提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土地用途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引导全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包括钦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总面积10820.85平方公里,其中,市辖区面积4750.17平方公里。

第七条 【规划期限】

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规划期为2006—2020年,2006—2010年为近期,2011—2020年为远期。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和形势

第八条 【土地利用现状规模与结构】

2005年全市土地总面积为1082084.58公顷。其中:

(一)农用地:面积841266.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7.75%其中:耕地229012.66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27.22%;园地60276.79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7.17%;林地501406.67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59.60%;牧草地4106.14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0.49%;其他农用地46464.24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5.52%。

(二)建设用地:面积65299.2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03%,城乡建设用地47173.73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72.24%;其中,城镇工矿用地为10182.81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15.59%,农村居民点用地36990.92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56.65%;交通水利设施用地16359.32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25.05%;其他建设用地1766.19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2.71%。

(三)未利用地:面积175518.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22%,其中:水域14304.91公顷,占未利用地面积的8.15%;滩涂沼泽17987.67公顷,占未利用地面积的10.25%;自然保留地143226.26公顷,占未利用地面积的81.60%。

第九条 【土地利用效率】

2005年全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为127.81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143.57平方米,单位建设用地GDP31.12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第二、三产业产值18.85万元/公顷,土地开发利用率83. 79%。

第十条 【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现状土地利用存在如下问题:

(一)人均耕地数量偏少,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难度逐年加大。2005年全市人均耕地面积为1.01亩,比广西平均水平低0.28亩;且2005年现状土地开发利用率已经很高,达到83.78%,比广西平均水平高4.6个百分点,适宜开垦的后备资源数量有限,分布位置偏远,开发的难度逐年加大。

(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有待提高。全市现状土地利用效益不高,土地利用粗放的现象比较严重。2005年全市单位建设用地GDP31.12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第二、三产业产值18.85万元/公顷,分别是广西平均水平的74%65%;而人均建设用地191平方米超出广西平均水平9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141平方米接近国家规定的人均用地150平方米的最高上限

(三)土地退化的趋势尚未得到彻底遏制,局部地区土地生态环境脆弱。2005年全市水土流失面积达到557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14%,需要进一步加强钦江、茅岭江、马江河、武思江、南流江等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

第十一条 【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简称上轮规划)实施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加强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03610公顷实现了规划保护目标。规划在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积极补充新增耕地的同时,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改善耕地耕作条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得到稳步提高,耕地质量得到有效保护。

(二)促进了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显示,与上轮规划目标相比,全市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在总量上没有突破规划控制指标。上轮规划明确了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并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加大盘活存量土地的力度,引导、鼓励利用闲置土地,推动了全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水平的提高。单位建设用地GDP提高到了31.12万元公顷,1996年增长了92.6%,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值达到18.85万元/公顷,比1996年增加了1.46倍。

(三)有效改善了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期间,共实施退耕还林1376公顷,森林覆盖率提高到了52%,比1996年增加了20个百分点,全市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好转。

(四)提高了公众合理利用、保护土地的意识。通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了国家粮食安全危机意识,加快了公众合理用地观念的转变,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各界保护耕地和珍惜土地资源的意识。

第十二条 【上轮规划主要问题】

上轮规划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上轮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布局与需求不相适应。虽然上轮规划到2005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尚有节余,但新形势下钦州市经济发展方向和需求结构发生了变化,节余指标的空间布局已无法满足新的需求,新增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依然存在。

(二)上轮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不尽合理。上轮规划实施过程中,由于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进一步加快,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大,部分地区基本农田的布局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上轮规划制定的保障措施不够完善。上轮规划实施过程中,由于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缺乏针对性,规划调整手段单一,导致部分项目因不符合规划而影响了建设。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面临形势】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钦州市发展的宏观背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合作扎实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加快建设,尤其是北部湾规划的实施,确立为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和钦州保税港区正式获得国务院审批,钦州市经济发展面临着多重发展机遇,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也更加严峻:

(一)耕地保护形势更加严峻。到2020年,全市人口预计会达到410万,比2005年增加69万,对耕地的需求急剧增加;城镇扩张、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发展不可避免占用耕地;而钦州市后备资源主要分布在偏远山区,实施开垦难度大。综合人口增长、经济发展、资源有限等多种因素,全市耕地保护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二)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规划期间是钦州市城镇化、工业化跨越式发展阶段,建设用地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将加大。表现在:以钦州港区为重点的临海工业园区将成为广西最重要的临海工业基地,直接带动钦州市主城区、钦州港区以及周边城镇的建设和产业发展,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逐步加快;同时经济发展变化迅速,存在着一定的不可预期性,在实施期间局部规划与实际需求很可能会出现不协调,而新增建设用地又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的严格约束和控制,规划期间全市建设用地面临的供需形势依然紧张。

(三)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更加迫切。规划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要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2005年全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28平方米,比规划目标还多18平方米;而规划期内钦州市建设用地仍需扩张,面临的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压力更大。因此必须加强建设用地内涵挖潜,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低效用地利用效率,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四)协调保护和建设的任务更加艰巨。规划期间土地保护与建设的矛盾更加突出,突出表现在中心城区。钦州市中心城区位于沿海地带,承担着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红树林生态系统、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等的重要生态功能;同时,钦州港区是规划期建设的重点,规划需要坚持土地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

第一节 土地利用战略

第十四条 【经济社会发展定位】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06—2020年)》提出钦州市在规划期内要按照大城市规模规划建设,依托港口开发和临港工业发展,促进城市发展。

本规划确定的钦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定位为:广西科学发展的先行区、跨越发展的先行区、改革开发的试验区,北部湾临海核心工业区,面向中国东盟的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具有岭南风格、东南亚风情、滨海风光的宜商宜居城市。

第十五条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规划期内钦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为:

(一)到2010年,全市生产总值达到400亿元以上(2005年价格),五年平均增长15%以上,人均GDP达到10881元;第一、二、三次产业增加值构成由2005年的393031,调整到2010年的254531,产业布局结构逐步优化;城镇化率达到43.5%。城市功能完善,城市综合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增强。

(二)到2020年,全市生产总值比2005年翻4番以上,达到1100亿元以上,人均GDP达到26782元;一、二、三产业结构比例调整到155035,;城镇化率达到60%。全市 基本实现工业化,实现经济繁荣、生活富裕、设施完备、环境优美、城乡协调、体制完善、社会和谐。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战略】

本规划确定以下土地利用战略:

(一)加强耕地保护和管理,统筹安排农用地。坚持耕地数量、质量全面管护。以保护现有优质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切实提高耕地质量,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用地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

(二)协调各类各业建设用地需求,突出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坚持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相结合,合理安排城乡、工业、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的规模、结构和时序,优先保障重点产业、交通、能源、水利等关系民生项目用地需求,加快中心城区、灵山县城、浦北县城和犀牛脚、小董、大寺、张黄、陆屋等重点区域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提高。建设用地坚持走以内涵挖潜为主的发展道路,创新土地利用方式,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大力推进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优化。加大村庄整治力度,积极探索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措施。

(四)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改善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区、重点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区。加强水土流失重点区域的治理,落实生态保护区用地管制,逐步恢复生态敏感及环境脆弱地区的生态环境。

 

 

第二节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确保落实上级下达给钦州市的各项约束性指标,努力实现各项预期性指标,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必要用地需求,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合理保护和利用农用地,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有力推动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农用地保护目标】

农用地内部结构得到优化,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更加严格的保护,林地、园地面积稳步增长。具体指标如下:

(一)到201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2910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2070公顷以内,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低于2070公顷。园地、林地面积分别增加到65500公顷513100公顷

(二)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3100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7800公顷以内,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低于7800公顷。园地、林地面积分别增加到71700公顷514300公顷

(三)规划期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914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83.58%,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基本农田质量有所提高。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城镇、工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等各类用地得到合理保障,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建设用地内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具体指标如下:

(一)到2010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328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7009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51040公顷,交通水利等用地规模1905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14440公顷

(二)到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199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8290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62100公顷,交通水利等用地规模208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27090公顷

第二十条 【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

2020年,全市受保护土地占土地总面积比例不低于17.06%,其中,自然保护区面积17045公顷,水源保护区面积43175公顷,旅游风景保护区面积3680公顷,钦江、茅岭江沿岸具有生态功能的基本农田面积120745公顷;森林覆盖率提高到56%,人均城市绿地面积达到14.6平方米,矿山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50%。生态用地得到有效保护,退耕还林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水土流失、工矿废弃地治理取得明显进展。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效率目标】

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高,各行业土地利用效益大幅度增加。单位建设用地GDP增加到132.69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增加到112.79万元/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134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市中心城区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2020年,市中心城区用地规模达到12000公顷(不含填海7900公顷,不含城中村806公顷),其中,主城区6820公顷,钦州港区3770公顷,钦州港区工业区配套生活基地1410公顷。人口达到100万,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120平方米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结构】

规划期间,农用地适当增加,建设用地合理增长,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841266.50公顷增加到87071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77.75%调整到80.47%;建设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65299.24公顷增加到829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6.03%调整到7.66%;未利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175518.84公顷减少到1284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16.22%调整到11.87%

第二十四条 【农用地结构】

合理保护和利用农用地,稳步增加耕地、园地和林地,进一步优化其他农用地结构。

加强耕地流失控制和耕地补充引导。到2020年,耕地面积由2005年的229012.66公顷增加到231000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27.22%调整到26.53%

(一)加强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合理引导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建设项目选址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并严格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到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7800公顷以内,其中,近期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070公顷以内。

(二)加强耕地补充引导。以整理复垦为主,以开发后备资源为辅,全面推进耕地整理,大力开展土地复垦,适当开发宜耕后备资源。重点对现有中、低产田、低效园地和残次林地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快闭坑矿山、挖损压占等废弃土地的复垦;加强土地开发调查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对条件好的耕地后备资源进行适度开发利用,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到2020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低于7800公顷,其中,近期补充耕地2070公顷

(三)稳步提高耕地质量。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质量的基本农田。因地制宜,采用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科学耕作相结合的办法,实施农田综合治理,完善农田基础设施,不断提高耕地质量。

(四)增强耕地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结合水源涵养林建设和水土保持工程,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田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减少旱涝灾害的发生。同时加大对灾毁耕地的复垦整理力度。

合理利用园地。优先保障灵山县荔枝、浦北香蕉及全市龙眼用地需求。引导种植园地向条件适宜的丘陵和荒坡地集中发展。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稳步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到2020年,园地面积由2005年的60276.79增加到71700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5 年的7.17%调整到8.23%

加强保护林地。重点保护沿海防护林,加强十万大山、六万山等水源涵养林的建设,禁止毁林开荒和非法占用林地。保障玉桂、八角等名特优经济林用地,充分利用地形坡度大于25度的宜林荒山荒坡造林,增加林地面积;加快低效林地的改造,提高林地利用效益。到2020年,林地面积由2005年的501406.67公顷增加到514300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59.60%调整到59.07%

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合理安排各类养殖用地,积极引导畜禽、水产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新型、立体养殖方式。结合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到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46464.24公顷增加到53717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5.52%调整到6.17%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结构】

优先保障钦州市主城区和钦州港区的城镇化、工业化用地合理需求,确保钦州市现代化工业港口城市目标的实现。合理保障灵山县城、浦北县城、犀牛脚、小董、大寺、张黄、陆屋等重点城镇的发展,兼顾其他镇建设用地需求。保障自治区级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促进全市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科学规范农村建设用地,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逐级划定城市、建制镇及工矿等各类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避免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坚持增量挖潜、存量盘活、优化配置与集约利用相结合的用地模式。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10182.81公顷增加到27090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15.59%调整到32.68%

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用地。以保障关系农村民生项目用地为重点,合理安排农民住宅用地,支持农村道路、人畜饮水、沼气、电网、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逐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鼓励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大力开展整村推进土地整理项目,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36990.92公顷减少到35010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56.65%调整到42.23%

有效保障交通水利等用地。交通、水利、能源等各类用地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用地标准,采取先进节地技术,优化设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到2020年,交通水利等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18125.51公顷增加到20800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5年的27.76%调整到25.09%

 

第二节 生态用地布局

第二十六条 【国土生态屏障构架】

加强全市水源涵养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以主要旅游风景区为点,钦江、茅岭江、大风江水系及沿岸防护林、铁路公路两侧绿化带为线,东部浦北县六万山和合浦水库、西部钦北区十万大山、南部洪潮水库及其他水源保护区为面,实施通道绿化工程、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生态系统。

第二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用地布局】

重点自然保护区包括:钦北十万大山、浦北红椎林、茅尾海红树林3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浦北六万山、钦南那雾岭等2个县级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为17045公顷。加强自然保护区用地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用地实行严格保护。

第二十八条 【水源保护区用地布局】

重点水源保护区包括:钦江自青年水闸至定蒙渡口段、钦江自灵山化肥厂水泵房至灵东水坝址段、茅岭江自米隆至牛皮电站段、大风江自油埠电站到东场镇挡潮闸水域、小江自浦北县造纸厂至福旺站北兰坡桥段、武思江、大马鞍水库、南蛇水库、田寮水库、金窝水库、企山水库、牛皮鞑水库、龙头水库、灵东水库等水域及陆域纵深500区域,水源保护区总面积43175公顷。加强水源保护区的综合整治和管理,禁止在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内开发建设,保护水源周边的植被。完善全市污水处理系统,严格控制上游工业、城镇排污对水源的污染。

第二十九条 【旅游风景保护区用地布局】

重要旅游风景保护区包括:市区三娘湾旅游区、王岗山旅游区、八寨沟旅游区、那雾岭旅游区,灵山县大芦村古村旅游区、六峰山—三海岩风景名胜区,浦北县五皇岭旅游区等,旅游风景区总面积3680公顷。加大风景名胜区的用地管理,区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规划统筹安排,限制对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性建设活动。禁止过度开发、乱砍乱伐、擅自围海养殖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保证旅游用地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条 【土壤退化防治区用地布局】

土壤退化区包括:钦江、茅岭江、马江河、武思江、南流江等河流沿岸。加快土壤退化区的综合治理工程,积极开展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推进灵山县文武伯水土保持工程。严格限制大型建设项目进入治理区,控制土地开发强度。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制定统一协调的水土保持规划,引入市场机制下的水土保持社会化服务,采取生物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的方法,恢复植被、重建生态系统。

 

第三节 农用地布局

第三十一条 【粮食、经济作物生产基地用地布局】

规划期间重点保障粮食、蔬菜、糖料蔗等生产基地,各类生产用地主要分布如下:

(一)水稻生产基地。主要布局在灵山县、浦北县和钦北区。规划期间重点稳定水稻播种面积,扩大以超级稻为主的优质高产新品种种植比例,促进全市水稻生产稳定发展。重点在灵山县石塘、佛子、檀圩、新圩、那隆、三隆,浦北县乐民、寨圩、福旺、泉水,钦北区小董、板城、那蒙、大寺等镇建设示范基地。

(二)蔬菜生产基地。主要布局在钦南区久隆、沙埠、尖山、那彭、那丽,钦北区板城、青塘、小董、那蒙、平吉、大垌,灵山县旧州、那隆、三隆、陆屋,重点保障辣椒、蕃茄、马铃薯、黄瓜等蔬菜种植用地需求。

(三)糖料蔗生产基地。主要布局在钦南区那彭、那思、那丽、久隆、沙埠、东场、犀牛脚,灵山县陆屋、伯劳、文利,钦北区青塘、平吉等镇。

第三十二条 【林果生产基地用地布局】

规划期间充分发挥地域优势和区位优势,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结构,促进品种结构调整,满足优质果产品基地建设需求,重点保障八角、玉桂等经济林生产基地。各类用地布局为:

(一)果树种植基地。主要布局在灵山县佛子、灵城、武利,钦北区长滩、新棠,钦南区那丽,浦北县白石水、北通、龙门等镇。重点保障荔枝、龙眼、香蕉、早熟优质柑等特色产业种植用地需求。

(二)茶叶种植基地。主要布局在灵山县石塘、丰塘、平山、沙坪、太平、旧州、平南、烟墩、佛子、那隆、三隆、陆屋等镇。

(三)桑生产基地。主要布局在浦北县大成、石、泉水,钦北区长滩、板城、青塘、小董、大寺、平吉,灵山县沙坪、太平、旧州、那隆、三隆、陆屋等镇。

(四)八角、玉桂生产基地用地。主要布局在浦北县寨圩、六硍、官垌、平睦、小江,灵山平山、佛子等镇。

第三十三条 【基本农田调整优化】

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面积为191687公顷,规划在确保落实1914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础上对原有基本农田进行调整优化。调整后,全市基本农田上图面积为191690公顷,比上级下达的目标多290公顷

基本农田调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全市粮食、蔬菜、糖料蔗等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钦江、茅岭江、武利江、南流江等流域集中连片、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三)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优质耕地;

(四)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

基本农田调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然灾害、工业污染等导致耕作层被破坏且难以复耕、已不具备粮食生产能力的基本农田;

(二)坡度在25度以上、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

(三)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

(四)误划为基本农田的非耕地;    

(五)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基本农田。

市区基本农田调出1789公顷,主要将中心城区、建制镇扩展边界内的基本农田调出;基本农田调入1792公顷,主要将那丽、那彭、久隆、沙埠、平吉等镇内的优质耕地调入。调整后,基本农田上图面积由75100公顷调整到75103公顷,基本农田中耕地的比重由94.97%调整到94.03%,其中坡度在15度以下的耕地比重保持在97.25%

第四节 建设用地布局

第三十四条 【优化建设用地总体布局】

统筹安排全市建设用地,重点在钦州市中心城区(含主城区、钦州港区和钦州港工业区配套生活基地)、灵山县城、浦北县城安排新增建设用地,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协调发展,优化基础设施用地布局。

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总量。坚持以供给引导和调节用地需求,保障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民生项目等重大项目用地,严格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向禁止类项目供地。项目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盘活闲置土地,提高低效用地利用效益;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优先利用未利用地或其他非耕地。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达到1990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达到1530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7800公顷以内。

优化新增建设用地布局。通过划定城镇建设区、工业集中区、农村居民点集中区,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村居民点向城镇、中心村集中。强化项目用地管理,除矿产资源开采、火力发电、军事设施、烟花炮竹生产等因资源分布限制、污染严重、核辐射或其他特殊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单独选址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均应在规划的城镇或工业区内进行布局。统筹协调全市交通、水利、能源及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防止重复建设。

严格执行土地集约利用标准。合理控制城镇发展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不得突破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指标。各类项目严格依据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行业标准实施建设。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产业用地布局】

保障石化、造纸、电子、能源、粮油食品、冶金、物流等重大产业用地,全力推进钦州保税港区建设。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积聚的原则,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指标的控制下,调整优化工业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重点安排以下工业区:市区钦州港区、河东工业区,灵山县陆屋石化配套产业集中区、县城加工贸易工业集中区、武利电子五金工业集中区,浦北县泉水工业集中区、张黄工业集中区、县城工业集中区、寨圩工业集中区。规划期安排工业区用地6440公顷

科学布局采矿用地。根据各地矿产资源分布情况,适当安排采矿、采石、采沙(砂)、盐田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重点保障石膏矿、铅锌矿、煤矿、锰矿、钛铁矿、陶瓷土矿、石灰岩、花岗岩等开采用地。

 

第三十六条 【城乡统筹发展用地布局】

合理布局城镇工矿用地。规划形成一带三轴的城镇体系。一带指沿钦州湾海岸线形成的城市发展带,含主城区­—钦州港工业区配套生活基地区钦州港区。三轴包括一主轴 副轴,两副轴灵山轴浦北轴,其中主轴:以南北高速、南钦铁路为指向,连接新棠镇小董镇大寺镇大垌镇大番坡镇犀牛脚镇;灵山轴以钦江为指向,由东至西依次连接石塘镇灵城镇檀圩镇那隆镇三隆镇陆屋镇平吉镇;浦北轴以浦北县城为中心,由北向南依次连接寨圩镇福旺镇浦北县城张黄镇泉水镇。

推动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集中发展。按照利于生产、便于生活、集中布局、节约集约的原则,适当预留集镇、中心村发展用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规划期间合理安排犀牛脚镇船厂村、沙角村,尖山镇九鸭、黄坡,大寺镇那葛、小董镇那学,贵台镇那挑,那蒙镇平福、陂角,乐民镇乐民,福旺镇坡心,龙门镇连矿等农村建设用地。通过实施城乡增减挂钩、迁村并点,有步骤地将较为分散的、偏远落后的村庄实行搬迁,向集镇、中心村靠拢。

第三十七条 【交通用地布局】

优化配置各类交通用地,促进以钦州港为龙头,高等级公路为骨架,铁路、公路、海运、管道相结合的综合运输网络的形成。

铁路用地:重点保障沿海铁路扩能(黎塘至钦州段、南宁至钦州段、钦州至北海段、钦州至防城港段)、临海工业园区铁路专用线、钦州港进港铁路、玉林至铁山港铁路,南宁至钦州、钦州至防城港、钦州至北海城际铁路等项目用地。2006—2020年铁路新增建设用地282公顷

公路用地:促进全市公路形成一环五射六横七纵的空间格局。一环指钦州久隆大寺沙埠钦州高速公路组成的环线。五射指钦州至北海、钦州至防城、钦州至崇左、钦州至南宁、钦州港至六景五条高速公路放射线。六横指新棠至平南、长滩至寨圩、贵台至小江、大直至石埇、康熙岭至那丽、龙门岗至犀牛角。七纵指六硍至平睦、寨圩至泉水、平南至文利、烟墩至那思、沙坪至犀牛脚、新棠至钦州港、大寺至大直。2006—2020年公路新增建设用地2226公顷

港口码头用地:以保障临海工业港口和综合贸易港口用地为重点,兼顾临海渔业码头用地,实现中国东盟贸易航运中心的发展目标。新建码头、仓储及港口配套设施用地充分利用海域回填,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纳入钦州港区安排。重点保障钦州港10万吨级、30万吨级原油专用码头,保税港区1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10万吨级散杂货码头等用地,合理安排大榄坪、果子山、金鼓江、大环、三墩等作业区建设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合理安排中缅油气管道工程(钦州段)、广西石化1000万吨/年炼厂成品油外输管道工程(钦州段)等油气输送管道工程的建设,加快完善油气管道网络。

第三十八条 【水利设施用地布局】

结合水利建设规划,完善水利设施用地布局。重点保障临海工业区原水输水工程、尖山围海堤标准化建设工程、大田匡海堤建设工程、大榄江北堤工程、钦江东堤工程、皇马工业集中区供水工程、灵山和浦北县城防洪治涝工程、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等用地;合理安排田寮水库、大马鞍水库、青年水闸、金窝水库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用地以及三娘湾供水工程用地。2006—2020年独立选址的新增水利设施用地157公顷

第三十九条 【能源开发用地布局】

优化能源用地布局,稳步推进能源开发建设。支持电力、电网、管道燃气建设和能源建设,合理保障钦州燃煤电厂二期工程、中石油,亚江、百浪、陆屋、浦北、大榄坪等220kv变电站,大田、皇马、龙耳潭、保税港区、尖山、勒沟等110kv变电站的项目用地。2006—2020年独立选址的新增能源用地34公顷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布局】

因地制宜安排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保障全市重要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包括:钦南三娘湾旅游区、那雾岭旅游区,钦北王岗山旅游区、八寨沟旅游区、鹰山温泉旅游渡假区,灵山佛子镇大芦村旅游区、六峰山—三海岩风景名胜区、灵东水库观光区,浦北五皇岭旅游区。2006—2020年独立选址的新增风景名胜设施用地66公顷


 

第五章   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第一节 市域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与管制

第四十一条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类型】

根据区域土地利用现状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按照土地利用引导方向,将市域土地划分为自然生态保护区、基本农田集中区、农业综合发展区、城镇和工业发展区四类土地利用功能区。

第四十二条 【自然生态保护区

自然生态保护区主导功能:本区是保护生态环境、饮用水、自然景观的重要区域。

自然生态保护区规模范围:包括钦北十万大山、浦北红椎林、茅尾海红树林、浦北六万山、钦南那雾岭等自然保护区;钦江上游、茅岭江上游、大风江、大马鞍水库、南蛇水库、金窝水库、企山水库、灵东水库、小江等主要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江河、大中型水库及其集雨面积范围内的土地;三娘湾、王岗山、八寨沟、那雾岭,六峰山、五皇岭等旅游风景保护区。自然生态保护区面积为6390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91%

自然生态保护区管制规则:

(一)严格执行保护区有关法律规定,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其他用地应调整到其他适宜的用地区;

(二)区内除与景观保护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禁止排放污染物等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三)加强保护区范围的生态建设,开展植被恢复和水土流失治理,保护现有天然林,进行封山育林,恢复阔叶林,提高森林涵养水源的功能;

(四)完善城镇、农村污水处理系统,减少工业、城镇排污对保护区水源的污染;

(五)完善标识与警告措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堆积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

(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状况,保证饮用水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基本农田集中区

基本农田集中区主导功能:本区主要发展农业,是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和耕地整理的主要区域。

基本农田集中区规模范围:包括市域范围内基本农田集中度达到50%以上的连片区域,主要分布在钦江、茅岭江沿岸,武利江白石水到北通段、南流江石埇到张黄段等区域。基本农田集中区面积为163636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15.12%

基本农田集中区管制规则:

(一)逐级将区内符合条件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鼓励区内大力实施基本农田基础建设,完善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和耕地保护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集中区;

(三)禁止擅自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城乡开发和其他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或挖砂、采石、取土及堆放固定废弃物和污染物。

第四十四条 【农业综合发展区】

农业综合发展区主导功能:本区域是综合发展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业及乡村旅游业的区域。

农业综合发展区规模范围:包括除城镇和工业发展区、基本农田集中区、生态保护区以外的土地区域。农业综合发展区面积为823063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76.06%

农业综合发展区管制规则:

(一)逐级把本区内符合条件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

(二)稳步推进区内现有零星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整理,限制农村居民点的无序扩张;

(三)区内未利用地的开发在不损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合理开发未利用地,积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

第四十五条 【城镇和工业发展区】

城镇和工业发展区主导功能:本区域是城镇开发建设与工业集中布局的重点区域。

城镇和工业发展区规模范围:包括钦州市中心城区,灵山县城,浦北县城,钦南区犀牛脚镇、康熙岭镇、尖山镇、大番坡镇、沙埠镇,钦北区小董镇、大寺镇、大垌镇、那蒙镇,灵山县陆屋镇、武利镇、檀圩镇、沙坪镇、石塘镇,浦北县张黄镇、泉水镇、寨圩镇等17个重点镇的建设区。城镇和工业发展区面积为314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1%

城镇和工业发展区管制规则:

(一)合理确定各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科学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实行城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二)做好城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完善城镇功能,优化内部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格按规划用途批地用地;

(三)加强项目用地的选址审查,除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应在本区内选址建设;

(四)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二节 市区土地用途分区

第四十六条 【土地用途分区类型】

依据各地区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定位的差异,将市区土地划分为:城镇建设用地区、农村居民点用地区、采矿与独立建设用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林地与园地区、一般农业用地区、自然景观保护区等七类土地用途分区。

第四十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主导用途:本区主要用于城镇和依托城镇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建设。

城镇建设用地区规模范围:包括市中心城区、市区所辖镇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的土地。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23486公顷,占市区土地总面积的4.94%

城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城镇建设规划和园区规划;

(二)区内项目建设应当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未利用地或其他非耕地;

(三)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四)保护和改善城镇土地生态环境,限制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绿地、水面。

第四十八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区】

农村居民点用地区主导功能:本区主要用于村庄和集镇建设。

农村居民点用地区规模范围:包括规划保留和新增的农村居民点、集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区面积为13032公顷,占市区土地总面积的2.74%

农村居民点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集镇、村庄建设规划

(二)鼓励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程及整村推进土地整理项目,逐步引导区内零散分布的村庄向集镇和中心村聚集;

(三)控制区内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四)区内项目建设应当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未利用地或其他非耕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四十九条 【采矿和独立建设用地区】

采矿和独立建设用地区主导用途:本区主要用于不宜在城镇及农村居民点范围内安排的项目建设和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采矿、旅游等建设。

采矿和独立建设用地区规模范围:包括大直锰矿开采、犀牛脚镇盐田、三娘湾旅游景区、王岗山和八寨沟旅游景区和以及独立选址的变电站等规划建设用地区。采矿和独立建设用地区面积为2278公顷,占市区土地总面积的0.48%

采矿和独立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的原则,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其他零星分布的工矿企业向区内用地集中;

(二)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三)严禁擅自占用区内的农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主导用途:本区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粮、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模范围:主要包括平吉、大寺、小董、青塘、板城、久隆、那丽、那彭等镇内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74203公顷,占市区土地总面积的15.62%

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

(一)鼓励区内开展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土地整理和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鼓励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优先整理、复垦或者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者调整的,可以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三)严格控制区内基本农田转变用途,除经依法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严禁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建设和未列入项目清单的其他非农建设;

(四)严格贯彻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法规制度,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予以补划或补充,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五)在不突破多划的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列入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不再补划,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林地与园地区】

林地与园地区主导用途:本区土地主要用于种植果园、林业生产及其服务设施,同时还可供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使用。

林地与园地区规模范围:包括农用地中集中连片的园地、林地,集中布局在大直、贵台、平吉、新棠、那丽、那彭等镇。林地与园地区面积为247167公顷,占市区土地总面积的52.03%

林地与园地区管制规则:

(一)鼓励区内影响林业、园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用地区;

(二)控制区内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三)限制占用区内名、特、优、新种植园以及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各种防护林进行非农建设(油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以及不宜在城镇建设用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区、采矿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安排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第五十二条 【一般农业用地区】

一般农业用地区主导用途:本区土地主要用作农业生产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建设。

一般农业用地区规模范围: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一般农业用地区面积为17139公顷,占市区土地总面积的3.61%

一般农业用地区管制规则:

(一)鼓励区内其他用地转换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二)控制区内农业转变用途,限制占用区内土地开发建设,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建设项目无法避开的除外;

(三)禁止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耕地。

第五十三条 【自然景观保护区

自然景观保护区主导用途:本区主要为保护和管理自然景观,维护全市生态平衡。

自然景观保护区规模范围:包括十万大山自然保护区、钦江水源保护区、王岗山和八寨沟旅游区以及滨海湿地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面积为24403公顷,占市区土地总面积的5.14%

自然景观保护区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除与保护有直接相关的建设外,限制其他各类建设用地

(三)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节 县域土地利用调控和引导

第五十四条 【县域土地利用主导方向】

钦南区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优先保障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合理安排犀牛脚、大番坡、康熙岭、沙埠、久隆等建设用地,保障石化、能源、造纸、粮油等重大产业用地。重点保障沿海铁路扩建、城际铁路、六景至钦州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市辖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积极引导农村居民点用地的缩并整理,拓展城市用地空间,鼓励港区用地向海发展。加强保护那丽、久隆、那彭等镇内的基本农田,推进以新农村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特色农业基地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增加林地面积,优先安排荔枝、龙眼种植用地。大力改善市区生态环境,支持茅尾海红树林、沿海防护林体系的保护和建设。

钦北区土地利用主导方向:重点保障钦北新城区用地,合理安排大垌镇、小董镇、大寺镇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建扩建铁路、钦州至崇左高速公路等市辖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加强保护平吉、小董、长滩等镇内的基本农田,推进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特色农业基地建设、新农村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保障钦北区作为全区粮食主产区的生产能力。增加园地、林地等一般农用地面积,优先安排荔枝、龙眼、香蕉种植用地。重点加强十万大山水源涵养林的保护。

灵山县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以特色农业和冶金、建材、化工、农产品等为支柱产业,是国家级商品粮基地、广西外贸出口基地。规划期间应适当扩大建设用地供给,优化工业用地格局,合理保障县城集聚人口及经济发展用地需求。引导工业向陆屋、十里等工业集中区集中,保障支柱产业用地。统筹安排黎钦铁路扩建、六景至钦州港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用地,促进交通网络的完善。稳定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加强陆屋镇、伯劳镇、那隆镇、太平镇、旧州镇的基本农田建设,推进实施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新农村建设、蔬菜基地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促进稳产高产广西粮食主产县建设。引导农业结构合理调整,支持荔枝、龙眼等特色农产品种植。不断加强灵山县文武伯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工矿废弃地的复垦。

浦北县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以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以及烟花炮竹、医药制造、建材、制糖等为支柱产业,是自治区级商品粮基地、广西最大的工艺编制基地、主要烟花炮竹基地。规划应适当增加县城和张黄镇、泉水镇、寨圩镇3个重点镇的城镇建设用地,合理引导工业项目向县城、张黄、寨圩和泉水工业集中区布局,逐步提高基础设施用地比重。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基本农田的整理和建设,强化粮食主产县的建设力度,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适当增加园地、林地面积,重点保障香蕉、荔枝、龙眼的种植用地。加强六万山水源林、红锥林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积极开展小江、张黄江流域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地的整理。

第五十五条 【县域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钦南区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到2020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17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15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2987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2145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918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2900公顷,补充耕地1600公顷

钦北区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14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436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1320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1048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252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1200公顷,补充耕地2500公顷

灵山县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14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76200公顷,保护率为84.50%;建设用地总规模2616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2043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得突破92平方米;灵山县城区用地规模317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508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2550公顷,补充耕地2550公顷

浦北县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到2020年,浦北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65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40100公顷,保护率为85.91%;建设用地总规模1367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974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得突破80平方米;浦北县城区用地规模139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312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1150公顷,补充耕地1150公顷


第六章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一节 中心城区用地空间布局

第五十六条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包括向阳、文峰、水东、南珠四个街道办事处以及大番坡镇、犀牛脚镇、尖山镇、康熙岭镇、沙埠镇等所辖的44个行政村,规划控制范围总面积69446公顷

第五十七条 【中心城区主要用地拓展方向】

钦州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区、钦州港区和钦州港工业区配套生活基地,主城区主要向东、向南发展,钦州港区主要向东、东北和南面海域发展,在主城区与钦州港区之间沿茅尾海东岸安排钦州港工业区配套生活基地。

第五十八条 【中心城区用地布局与功能定位】

规划期间中心城区由一城一港单中心布局结构向主城区、钦州港区、钦州港工业区配套生活基地三组团式转变,并根据各组团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合理安排各用地。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穿插布局,充分发挥农用地特别是水田的生态功能,发展成为城市中的绿心绿带

主城区作为城市的行政、文化、商业中心,逐步加强城市行政中心建设,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规划合理布局主城区 一江两岸建设用地,重点保障河东区发展用地,优化河西区城市用地结构和布局。坚持以节约用地为核心,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合理安排经济适用房及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保障教育用地,增加生态景观用地比例。

钦州港区作为广西重要的临海工业港,具有突出的港口资源优势,是推动钦州市成为北部湾核心工业区、区域性国际航运、物流中心的核心力量,承担着石化产业、物流、码头、贸易加工和配套居住服务等多项功能。规划期间优先保障临港工业建设和港口物流用地,金鼓江以西重点安排石化工业用地,促进产业集群以形成规模经济;金鼓江以东重点保障保税港区、港口码头、贸易加工及配套服务区用地,鼓励港口码头利用海域造地进行开发建设。推行工业标准化厂房建设,规范开发区项目准入制度,严格执行项目用地定额标准,限制工业污染,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钦州港工业区配套生活基地毗邻茅尾海,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和滨海风光,同时依托钦州港区,将发展成为沿海生产性服务中心、滨海宜居新城、文化体育中心。规划重点保障居住、旅游、娱乐业、教育科技用地,严格限制破坏生态的建设活动,保护茅尾海生态风光,坚持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十九条 【中心城区外围基础设施及产业用地布局】

保障位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的公路、铁路、管道运输、交通客货运系统等城市对外综合交通网络体系以及能源基础设施用地。中心城区外围基础设施用地包括钦州至北海城际铁路、大榄坪至大风江、钦州至钦州港铁路、钦州至三娘湾一级公路、滨海一级公路、东场至大番坡至沙坡二级公路等交通用地,广西石化成品油管道,高沙、亚江等220KV变电站用地,石头坑、旱禾涌、丹寮等110 KV 变电站。保障中石油及相关石化产业链用地。

第六十条 【中心城区生态用地布局】

依托中心城区群山三面围城,钦江、金鼓江穿城而过,濒临茅尾海湾、钦州湾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布局城市生态用地。建设大榄江公园、钦江公园、滨海公园、金窝公园等综合性公园以及沿城市道路、河流的带状公园,促进铁路、公路、高压走廊两侧防护绿地的建设,三组团之间形成防护绿带和自然山体构成的绿化廊。严格保护市区周围田寮、金窝、企山等水库水源。

 

第二节 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管制

第六十一条 【空间管制分区类型】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在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确定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范围。

规模边界为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所划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边界,其所包含的范围就是市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是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