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发表时间:2010-3-20 4:03:40 作者: 来源: 浏览:1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和自治区地税局的要求,最近,市地税局在全区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幅度内报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从今年3月1日起,对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调整。

    一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三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四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五是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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